如何防止滥用和破坏地质遗迹点?
分类:地质遗迹保护

针对整个地质公园区域滥用和破坏行为的管理条例的一般性通告:

l  2011年,潜山县政府出台了《天柱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针对地质公园单个地点滥用和破坏行为的管理条例的通告:

l  关于加强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l  关于加强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的通告;

l  在韩长冲、新店、痘姆等地设有单个地点管理通告。

珍贵的地质遗迹都安排有专人看护,不定时巡逻:

l  天柱山林场、景区执法大队、景区环卫大队员工和导游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既是护林员、执法队员、环卫工、导游员,也是地质遗迹兼职管理员。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宣传标语,树立提示牌,警示当地居民和参观者不准挖掘和采集标本。公园南部科考区根据超高压变质岩石和古新世哺乳动物化石的分布特点实施点状特级保护,聘请当地居民看护,定期维护和清理。

通过网站、传单或通告等形式明示如下管理制度强制规定:

l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矿部1995)(摘要)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l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以及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的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

l  《天柱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在天柱山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 (二)采石、开矿、爆破、砍伐等;(三)擅自采集地质标本和化石;(四)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五)其它毁坏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行为。

《天柱山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地质标本、化石或进行实验等科研活动的,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开展。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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