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地质遗迹点和基础设施人为和自然破坏的措施
分类:地质遗迹保护

定期维护和清理:

l  公园内设有园林管理处和环卫大队,从事定期维护和清理工作。环卫工人每天对所有的地质遗迹点和基础设施进行巡回清理。园林管理处对标识牌、科普栏等设施每两星期核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保护措施:

l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都将国家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列入禁止开发区域。天柱山适用这两个规划中关于禁止开发区域的相关规定,使地质遗迹和基础设施得到强制性保护。

  相关规定有:

u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u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形成,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来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行为,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主体自觉推进主体功能建设。

u  交通、输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免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从严控制穿越禁止开发区域。

u  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人口有序转移到重点开发区域。

u  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关闭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难以关闭的,必须限期迁出。

u  禁止开发区域要按照强制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u  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u  禁止开发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要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u  禁止开发区域严格禁止不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政策。

u  关于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措施的专项规定: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地质公园规划进行管理。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地质公园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地质、景物、水体、植被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l  《中共潜山县委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416)》相关规定: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加速生态景区建设。要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加强青山绿水建设,构建白云蓝天、宁静和谐的生存空间。旅游资源和项目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旅游、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前置审批把关,在项目建设中加强指导和生态环境保护。招商引资要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准入门槛,严禁一切污染性、有害性项目在我县落户。

保护性措施:

    在保()护手段上,包括人防、物防、技防;在防护针对对象上,包括防人为破坏,防自然灾害。具体措施有:

l  扩大公众宣传,提高居民保护意识。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在主要的地质遗迹点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案》《森林火灾防治预案》《景区游人安全防护预案》等,做到有备无患。

l  加强自然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动态监测环境变化。禁止在园区及附近新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工程。垃圾处理及污水排放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建立公园内垃圾的无公害化、资源化处理系统。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环保意识。

l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是科学规划、分级保护,将公园北区划分出特级保护区2个、一级保护区2个、一级保护点2个、二级保护区5个、三级保护区1个,公园南部科学考察区划分出特级保护点3个,线状一级保护区(带)2个,一级保护点16个。特级、一、二、三级保护区(点)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禁止开山、开荒等破坏地貌景观和植被的活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不得设立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对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要落实到人,由公园管理机构或所在乡(镇)政府确定专人负责保护工作。

u  特级保护区(点)保护要求: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区内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

u  一级保护区(点)保护要求:只可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及游览设施,旅游设施体量与风格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u  二级保护区(点)保护要求: 限制与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可以设置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要控制其体量与风格,不得破坏景观或环境。景区内除解说牌、指示牌、公益提示牌外,严禁不当的商业广告。实施绿色生态建设;

u  三级保护区(点)保护要求:除安排与景观环境协调的旅游服务设施外,控制其他各项建设与设施。 区内村落、民舍建设必须与环境协调,加强村落民舍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加强人文景观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级别、性质和地理环境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立标志。文物建筑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复建、加建,对于文物建筑的任何改动都需要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游客触摸踩踏石刻与碑文,对重要的石刻与碑文加设保护设施,如防护栏恕⒈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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